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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债务分割(离婚分割债务的方法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53:40 浏览量:39

离婚分割债务的方法是什么?(一)、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被宣告失踪人的死亡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

离婚分割债务的方法是什么?(一)、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被宣告失踪人的死亡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一方失踪如何离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

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三、宣告失踪的程序(一)、申请宣告失踪的人与其配偶(包括原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及成年子女;(二)、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侵扰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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