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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纠纷案由(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44:31 浏览量:36

1. 上诉人主张 2. 上诉人诉称 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原告秦某,被告冯某、冯某、师某均予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主张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X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

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原告秦某,被告冯某、冯某、师某均予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主张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X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沪02民终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108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梁某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但梁某的四个女儿梁某却将此房屋出售给了他人,侵犯了梁某的合法权益,这个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一致。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系梁某的父母财产,应将其中部分返还给梁某个人。

为此,梁某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要求被告冯某补偿原告折价款50元;2、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其中,原告冯某1、冯某2、冯某3分别享有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承担。

事实和理由:梁某与李传志(2015年1月1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被告冯某2系梁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从2010年至2017年,梁某多次与其前夫共同生活,但梁某一直对梁某拥有一块宅院,将来可以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处房产。

因此,梁某于201年9月27日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的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市x街X号,财产主体为:X、被告及梁某芝(已故)合法拥有一栋两层房屋,现无人居住。

另一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营城子村X幢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年8月25日〕47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冯某1离婚。

判决后,韩某甲不服生效判决提起上诉,北京街×号房屋变更登记在韩某甲名下。

经本院向本院委托山东金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为53.5万元,总价值为175万元。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冯某1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一、净身出户:王家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每人每月25元的份额;二、债务人自2015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15日一直在该房屋内,协助原告韩某甲与原告韩某甲、王某乙共同将诉争房屋处置(以便将来办理房屋补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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