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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离婚诉讼一般需提供什么材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3:59:51 浏览量:25

离婚诉讼一般需提供什么材料1、起诉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1)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离婚起诉状;(3)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5)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

离婚诉讼一般需提供什么材料1、起诉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1)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离婚起诉状;(3)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5)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他材料:(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二、离婚诉讼时效有哪些限制规定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未登记结婚的可走法律程序,要求返还彩礼等钱款。

除从境外购买、拐卖人口等违法行为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义务的一方,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在自己条件丧失或强迫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

原告对此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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