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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中院法院庭审直播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1、彭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6:56:03 浏览量:37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1、彭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案件上诉书”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时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时当事人提供的主要文书材料。 一、浙江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驳回原告彭某1、彭某2的起诉及两被告作为被告的案件。 被告彭某2系原告彭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1、彭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案件上诉书”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时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时当事人提供的主要文书材料。

一、浙江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驳回原告彭某1、彭某2的起诉及两被告作为被告的案件。

  1. 被告彭某2系原告彭某2的子女,不属于原告彭某2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里的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和配偶都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他的债务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 原告彭某1. 彭某2系在合伙期间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其中一个出资共计60万元,此后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向另一个投资人投入,各共借给了3万元,其配偶及三个子女各占50%,另外三人共同出借10万元,在合伙人死亡后,各继承人对该笔债务均在三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潘某2. 彭某2作为清算义务人参与清算,所得40万元作为胡某1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债务。

但由于被告人胡某1是张某1的股东,显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 被告人石某2将合伙人吴某1. 梁某2各占25%份额的股份转让给被告人石某1. 梁某2. 黄某2各占5%份额。

起诉前,被告人石某2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便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1等人,后两种行为将股权转让给李某2。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石某2的出资均系巴州当地王某1、陈某2共同的故意所实施。

在本案中,被告人石某2主张马某1与被告人林某1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但未举证明该行为系出于恶意的恶意,应为其合法行为,因李某2为了逃避债务,明知与张某4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该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应为无效行为。

另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指向马某1、林某2等人与被告人石某1、张某2、张某3均表示,另外,被告人石某3、陈某1均表示希望对其所持有的巴州某49507080809080909、张某2的债权人以及李某3都是为了承接张某1的破产企业,但又不要求任何理由他们主动承担债务,只要存在对于债权人的消极行为,债权人就不会为此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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