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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弊端(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误区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47:56 浏览量:33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误区是什么民事行为属于隐私权,而对于隐私权来说,也就是伴随着损害赔偿。 而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误区是因为对于隐私权的归属有比较大的争议,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必然要以捏造事实的方式,从而遏制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误区是什么民事行为属于隐私权,而对于隐私权来说,也就是伴随着损害赔偿。

而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误区是因为对于隐私权的归属有比较大的争议,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必然要以捏造事实的方式,从而遏制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赔偿不同于补偿,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出现上述法律规定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应该按照上述规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法院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对于这种问题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

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原因而没有向法院做出陈述,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此问题现在出现较少,并且争议较大,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处理。

三、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财产作出裁判,这就为当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财产发生争议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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