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欺诈彩礼返还的规定有什么 2. 什么是离婚彩礼 3. 彩礼的返还 4. 相关知识 婚姻欺诈彩礼返还的规定有什么 如果彩礼是出自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的话,彩礼返还就按照正常的收取,一般的是当地的人...
如果彩礼是出自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的话,彩礼返还就按照正常的收取,一般的是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
“结婚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经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返还。
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付给另一方的财物,离婚时,按照财产处理。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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