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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诉李某某继承案(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6:56:13 浏览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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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4)龙民一初字第072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玉龙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遗嘱继承的遗嘱份额。

2、确认坐落于羊柳塘梧八路边(桂房证字第NO.4046 号)房屋中属被继承人王某3、王某1的房产份额各占50%;3、依法确认坐落于羊柳塘梧八路边(桂房证字第NO.4046 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王某3、王某1的房产份额各占50%;4、依法确认坐落于羊柳塘梧八路边(桂房证字第NO.4071*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王某3、王某1所有,王某1、王某2、乔某各占50%的房产份额。

被告王某3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某3与配偶情况:被继承人王某3与配偶并育有一女,婚后生育二子二女,即王某3、王某1。

王某3于206年9月10日去世,王某4于2017年1月30日去世。

被继承人王某3去世后,被告王某1支出丧葬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2、王某3、王某1系被继承人王某3女儿,被告王某2系被继承人王某3女儿,被继承人王某3于2016年5月17日去世。

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系陆志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陆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依法享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其遗产由其二人继承,王某3放弃继承,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鉴于涉案房屋现由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1、王某4共同继承,各继承20%的份额。

现涉案房屋均由被告王某2、王某3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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