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4)龙民一初字第0727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玉龙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遗嘱继承的遗嘱份额。
2、确认坐落于羊柳塘梧八路边(桂房证字第NO.4046 号)房屋中属被继承人王某3、王某1的房产份额各占50%;3、依法确认坐落于羊柳塘梧八路边(桂房证字第NO.4046 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王某3、王某1的房产份额各占50%;4、依法确认坐落于羊柳塘梧八路边(桂房证字第NO.4071*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王某3、王某1所有,王某1、王某2、乔某各占50%的房产份额。
被告王某3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某3与配偶情况:被继承人王某3与配偶并育有一女,婚后生育二子二女,即王某3、王某1。
王某3于206年9月10日去世,王某4于2017年1月30日去世。
被继承人王某3去世后,被告王某1支出丧葬费50元。
本院认为,王某2、王某3、王某1系被继承人王某3女儿,被告王某2系被继承人王某3女儿,被继承人王某3于2016年5月17日去世。
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系陆志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陆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依法享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其遗产由其二人继承,王某3放弃继承,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鉴于涉案房屋现由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1、王某4共同继承,各继承20%的份额。
现涉案房屋均由被告王某2、王某3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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