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裁判结果 离婚后发现婚内外遇可以要求赔偿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
离婚后发现婚内外遇可以要求赔偿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本案中,被告张某以其与原告一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但是被告张某却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其支付价款4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2018年7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原告于2017年7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7)内04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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