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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且导致离婚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赋予配偶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除了要存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二者也是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的。
我国无效婚姻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律图为您详细介绍。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
2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
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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