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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法庭不受理的,法院可以直接对该诉状予以驳回,但是法院同意该诉讼请求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如下:《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47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在形式上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满足以上的情形的婚姻都属有效的婚姻,在以下情形下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的婚姻为自始当然无效。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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