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割财产的基础是什么债权 2. 分割财产的法定原则 3. 无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分割财产的基础是什么债权 一、分割财产的法定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是怎样的?(1)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
(2)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和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共同所得的财产、共同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3)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很重要的,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还有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应当按照普通的共同共有来分割,但是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话,就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分割。
无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婚姻法》[1]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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