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非法集资财产如何分割案例简介1983年10月14日,黎某与李某结婚。 婚后育有双胞胎儿子,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生育一男孩张某。 2014年5月30日,黎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归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 2012年...
非法集资财产如何分割案例简介1983年10月14日,黎某与李某结婚。
婚后育有双胞胎儿子,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生育一男孩张某。
2014年5月30日,黎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归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
2012年9月13日,黎某、李某对李某达成协议,2012年7月28日李某向某借款20元,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次还款后,至2013年9月1日还清第一次还款后,共计20元。
201年8月28日,黎某与李某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0月27日,李某与黎某离婚。
李某位于北京市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6)京01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12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本次诉讼中要求与被告李某1离婚,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李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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