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需哪些材料202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故在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占50%,被告李某4对此财产也各占50%。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李某4主张,原告李某1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5遗产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5死亡后,其享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和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均为王某4与被告李某1同...
放弃继承需哪些材料202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故在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占50%,被告李某4对此财产也各占50%。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李某4主张,原告李某1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5遗产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5死亡后,其享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和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均为王某4与被告李某1同居期间所占的50%份额,依法应按均等份额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某5名下的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由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共同继承,各占50%的产权份额;
二、被继承人李某4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9%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及被告李某5各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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