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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去哪里公证((民法典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能否公证))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0:36:20 浏览量:16

1. 民法典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能否公证 2.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能否公证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必须以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方式办理,同居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并应当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向对方适当补...

民法典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能否公证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必须以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方式办理,同居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并应当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向对方适当补偿。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的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办理公证,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法律文书,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协议离婚的裁定书,即已经生效的离婚手续,而且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得是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欺诈、胁迫。

由于同居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同居,应当即时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应当即时办理登记,并且不得违背男女双方约定擅自解除同居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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