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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军人离婚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4:21:08 浏览量:46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规定 5. 对现役军人的第一审离婚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6. 对军人离婚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

军人离婚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为正确审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军人离婚案件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二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条

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对现役军人的第一审离婚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对军人离婚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对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第一审离婚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军人一方为军队经济适用房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一定都是军人,不一定都是被告。

若当事人能够证明属于军人一方的话,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很可能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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