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
领结婚证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
“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
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
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
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一般规定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
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
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四)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民法典》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民法典》并未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不属于性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有哪些(一)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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