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结婚条件的价值有什么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月...
结婚条件的价值有什么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于1989年12月23日的事实婚姻关系。
原、被告在同居时有子女两个儿子,女儿张某2、张某3均已成年。
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缔结婚,近年来虽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且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家人之间产生矛盾,原、被告均外出打工,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况且被告张某1常年在外漂泊,不顾家庭和孩子,原、被告已分居长达4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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