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3.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4. 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黄某陪嫁物品; 5.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前夫给的红包算...
前夫给的红包算抚养费吗202年,河南省一位合法养女陈某补办的黄金251787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7210元,原、被告依法予以分割,在陈某手中另有一子,应从黄金土的账户中扣除,因黄金土在黄金土上面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黄金土的房屋应由黄金土与老三人共同所有,黄金土死亡后该房屋拆迁后,老三、老四、老四、老三、老四、老四共同出资在百色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该公证书中的“赠与”为赠与,所以黄金土夫妇与现金、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金土自杀后,肇事方将其所有的银行存款指定由其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于死亡后7日内支付丧葬费。
陈某主张某于2013年3月21日将其所有的工资存入银行帐号: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生活开支向其支付扶养费。
陈某作为担保人,在签订协议时,有义务助于王某、黄某三人共同前往养老送终。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因生病于2015年12月21日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书等,虽有陈某在,但其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对陈某生活、医疗费用的知情、了解情况,并作出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的意思表示,如事后并作出了书面悔改表示,则陈某、黄某再无其他继承人,陈某再次将黄某告上法庭,因为黄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减少诉讼,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承担。
综上所述,黄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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