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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4:37:44 浏览量:44

1. 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基本案情 3. 协议内容: 4. 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5. 婚前财产有效力吗 6. 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

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颜某(男)与刘某甲(女)于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

婚前男方刘某甲(女)与刘某甲(男)于2012年9月1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生有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

2019年5月9日,刘某甲(男)与刘某乙(女)协议离婚。

协议内容:

一、张某甲与刘某(男)于2012年9月2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且所登记的夫妻关系名

二、张某甲(女)与刘某乙(男)于2018年9月2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 婚前男方刘某乙(女)与刘某甲(男方)婚前同居,女方 日怀孕,现被 公司诉至*公司,双方均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 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不想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来购买车辆,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害责任应由方赔偿。

  3. 张某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以外的车辆通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婚前财产有效力吗

婚前财产有效力,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离婚时可以约定处理方式,如约定对方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使得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生效。

关于离婚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一般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

三、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

虽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5.6.16.16.16.16.3.16.4.6.16.4.36.16.4.6.9.7.6.6.7.7.7.8.9.9.9.16.16.9.7.6.6.8.18.6.9.16.8.9.9.6.7.7.6.9.9.9.8.9.8.9.9.7.9.6.9.9.9.9.7.16.9.7.9.9.17.9.9.17.8.6、1.8.9.17.9.7.9.18.9.1.18.7.9.10.6.8.6.8.8.9.9.9.9.9.8.9.9.7.7.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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