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财产亏损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新的《婚姻登记...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
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
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
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
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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