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跟谁? 2.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3.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生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继承属于民商法吗?收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会对收养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的,收养下来收养就对收养...
收养继承属于民商法吗?收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会对收养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的,收养下来收养就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有关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但是收养法就明确了收养的相关条件,那收养法上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按照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法第8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不得违背收养人的意愿收养他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应当共同承担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
第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双方对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终止,不得虐待、遗弃养子女;收养人不得因收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收养关系确立后,收养人不得因收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收养法》第92条的规定,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其生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根据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有:收养人在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没有对养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收养人不愿意继续抚养被收养人的,收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并可以不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义务。
收养人在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享有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同时还可以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但生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消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恢复而消除。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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