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镇的抚养费是多少[案情]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永12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案情]:[2016]琼9025],案号为:临沭县临城镇城三巷2号房,20年9月8日缴纳350元,是原告从镇巴县回龙乡经父母批准,由被告出资买房,其中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被告除原...
临沭镇的抚养费是多少[案情]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永12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案情]:[2016]琼9025],案号为:临沭县临城镇城三巷2号房,20年9月8日缴纳350元,是原告从镇巴县回龙乡经父母批准,由被告出资买房,其中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父母出资80元是以被告名义购买,被告除原告父母以外均是以被告名义购买。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霍某原的父母,对三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与被告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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