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债权都可以继承的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所有的债权都可以继承的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所有的债权都可以继承的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所有的债权都可以继承的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民法典遗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详见民法典第127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详见民法典第129条)3、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详见民法典第127条)特别说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但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消除。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亲生父母的遗产,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与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不同,与养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与养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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