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争取孩子抚养权能收集哪些证据 2.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3.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5.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
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对方有婚外情的;
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对方有恶性肿瘤,或做对方的肾功能不稳定长期稳定的;
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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