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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还是债权((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2:49:57 浏览量:26

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买了虚拟财产,并且有约定,那么离婚时,这种虚拟财产离婚后,双方可以按约定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离婚时,一方仍然有共同财产的,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1. 如果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买了虚拟财产,并且有约定,那么离婚时,这种虚拟财产离婚后,双方可以按约定分割。

  2.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离婚时,一方仍然有共同财产的,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1.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1.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1.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1.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我们在生活中,因为婚姻生活需要有关的证明,所以是很重要的。

如果双方在婚姻中一方出现了形色的婚姻,另一方在婚姻结束后也会获得婚姻财产和抚养权。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自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理,但是在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进而达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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