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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其转化((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6:20:23 浏览量:38

1. 重婚 2. 哪些情形的男方不享有分割权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无效婚姻有一种可能是由于胁迫的发生而缔结的,如婚姻被撤销,自始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无效婚姻有一种可能是由于胁迫的发生而缔结的,如婚姻被撤销,自始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那么,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这与婚外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之规定,但“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些情形的男方不享有分割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在法律上是做出了规定的,在婚姻法中明确的说明了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将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有些人就会觉得跟着离婚财产的分割就会有所不同了。

以上就是律师在线小编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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