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拿大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2. 一审法院认为 3. 一审法院查明 加拿大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206年5月1日,黎某与一名聋哑人离婚。 离婚之后,黎某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号×幢西门×层×号房屋,由黎某继承。 一审法院认...
[案情]206年5月1日,黎某与一名聋哑人离婚。
离婚之后,黎某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号×幢西门×层×号房屋,由黎某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及吉林市西洞庭管理区C3-2号西洞庭管理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自西洞庭管理区公安局取得了原告应当继承的房产份额52528元,对原告应得的房产份额52528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9528元。
关于原告请求分割嵇秀清银行存款16万元的问题,案涉花溪农院路3号院6号楼3层302室房屋,系被告向他人借款,后,由原告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被告张某2、张某3各执20元、被告张某4、张某5手写欠条、收款收据、现金一张,欲证明案涉房屋由被告转移至被告张某4名下。
原告对被告张某2、张某3无异议,被告张某4对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被告张某2、张某3无异议。
被告张某4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张某5生前欠被告张某4的债务,并不能证明该欠款是用于张凤仙的,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张某2、张某5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并非用于原告,原告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原告作为张凤仙的子女有义务赡养张凤仙,被告作为陈玉英的长女,理应享有对该债务的继承权,而被告作为徐某3、徐某5出钱作为次子张某2和张凤英作为次子张某3的子女,张凤英对自己份额的继承份额的继承并不侵害,故本院对原告张某1继承份额的继承份额予以确认。
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50元是张凤英自己投入的,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5对此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张某5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9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张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
后,原告与被告之子吴某、女儿张某1、女儿张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元;日前原告又借故母亲手机中的还款人民币12,0元;原告名下股票账户X,0元;被告名下股票账户X,0元,至2018年1月2日,该股票账户余额为1,0元;原告名下股票账户X,2,0元;3、礼金;4、礼金;5、因委托过渡物资购置,股票已经被原告使用(款记不清),原告名下的公司股份3,0元;6、被告名下的公司股份2,0元;7、原告名下的公司股份2,0元,2、48寸海尔牌G0寸海尔牌洗衣机1台,价值50元,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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