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母怎么分割父亲的财产 (一)婚前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
(一)婚前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
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4、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
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若女方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可以由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年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种,也可将自己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使用。
这个分配原则虽然明确,但由于牵涉到复杂的家庭矛盾,实行起来非常难。
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如何转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难以形成具体的界定,相关规定如下:1、宅基地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内转让,也可以在其他集体内转让。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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