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辩称 2. 一审法院查明 3. 本院认为 4. 本院认为 5. 裁判结果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年至1983年,男方年满18岁,女方年满18岁。 对上述共同财产未做明确规定。 ...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年至1983年,男方年满18岁,女方年满18岁。
对上述共同财产未做明确规定。
现起诉,要求分割在北京的共同财产辽源新村75幢408室房屋一套。
被告侯国映辩称,1.原告要求分割辽源新村的房屋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费都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何某2。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何某2、婚生女何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50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子的抚养及治疗、康复费用的承担问题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
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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