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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期限(离婚什么时候的财产算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2:30:54 浏览量:34

1. 离婚什么时候的财产算分割 2.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4.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 相关阅读:离婚协议中能够约定债务的承担吗 6. 离婚协议中,能够约定...

离婚什么时候的财产算分割

《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时候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双方约定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相关阅读:离婚协议中能够约定债务的承担吗

离婚协议中,能够约定债务的承担的条件是:

  1. 存在有效的债务;

  2. 存在仅有一方存在债权债务的;

  3. 债务人没有事实依据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债权人亦不得要求其承担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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