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萧山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 2. 相关法规 萧山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 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债务等,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有关股权的分割方面的请求,如各自所占股权比例减少; ...
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债务等,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有关股权的分割方面的请求,如各自所占股权比例减少;
有关股权的分割方面的请求。
总之,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离婚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如果在离婚一年内,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中,最常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于谁?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是归属于抚养费的归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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