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2. 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离婚; 3. 被告董某1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5. 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离婚;...
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审理,2020年4月18日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于2016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后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于2018年再次相遇并重新产生感情,被告董某1多次向原告周某表白,但原告周某未能接受。
2019年,原告周某向被告董某1提出复婚请求,被告董某1应允,并与原告周某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的离婚和复婚问题。
经审理,本院认为:
原、被告于2016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现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于2018年再次相遇并重新产生感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自行解除。
原告周某未能接受被告董某1的表白,且被告董某1多次向原告周某表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董某1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的婚姻关系已自行解除,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确认。
原告周某未能接受被告董某1的表白,且被告董某1多次向原告周某表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董某1与原告周某于2019年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周某向被告董某1提出复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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