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范县法院立案庭电话(石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范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县法院立案庭电话(石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范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9:15:15 浏览量:53

1. 石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范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范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3. 被告石某与原告杨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离婚; 4. 本案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石某承担。 5. 被告石某与原告杨某1...

石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范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范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与原告杨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离婚;

二、被告石某应赔偿原告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家具归被告石某所有,但被告石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及家具交付给原告杨某1;

四、本案所涉及的车辆归被告石某所有,但被告石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杨某1;

五、本案所涉及的其他财产及开支均归被告石某所有,但被告石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财物及开支清单提供给原告杨某1;

六、本案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石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与原告杨某1于2018年5月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育一子。

然而,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经原告杨某1提出离婚,被告石某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达成书面离婚协议。

原告杨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石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与原告杨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离婚;

二、被告石某应赔偿原告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石某应赔偿原告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

四、被告石某应赔偿原告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五、被告石某应赔偿原告杨某1因离婚产生的诉讼费用,费用由被告石某承担;

六、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家具归被告石某所有,但被告石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及家具交付给原告杨某1;

七、本案所涉及的车辆归被告石某所有,但被告石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杨某1;

八、本案所涉及的其他财产及开支均归被告石某所有,但被告石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财物及开支清单提供给原告杨某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有知道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自己的理由不申请上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范县 石某 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