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被告辩称 4. 本院查明 半路夫妻财产及赡养问题离婚是怎么解决的?律师在线网小编,关于这个问题最后,我们总结出的是:“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谁?”,但实务中...
半路夫妻财产及赡养问题离婚是怎么解决的?律师在线网小编,关于这个问题最后,我们总结出的是:“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谁?”,但实务中,我们遇到的却是这样的案例。
小刘已经将近十万元的银行存款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调查。
小明、小红、小明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2:30前往公证处,公证员对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做了一套完整的估价报告。
小明、小红于2018年10月28日前两次向法院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
小明对售房款的情况不了解,认为小红提供的售房款只能证明小明支付了50元,并未进行分割,且售房款的钱既然已经用于小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完全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小明不同意对售房款进行分割,为保护小红、小明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判决离婚。
被告罗某辩称,1、小红于2018年1月27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并没有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来,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离婚的条件,感情破裂了。
但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在外打工,无法联系。
2013年1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介绍相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
×年×月×日,双方自愿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被告在原告父亲所家装修房屋及所有装修,原告从未在这些房屋内居住。
2014年农历8月底,原、被告因春节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2016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本院与原告的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且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原告于2017年9月起诉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
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本案诉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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