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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审判长名单(孙某某与顾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9:43:48 浏览量:78

1. 判决书 2. 孙某某与顾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现原告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某1承担以下赔偿义务: 4. 被告顾某1辩称: 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

判决书

孙某某与顾某1离婚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1,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1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1共同生活至今。

现原告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某1承担以下赔偿义务:

  1. 赔偿其因与被告共同生活所产生的住房费用、生活费用、交通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赔偿其因与被告共同生活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顾某1辩称:

  1. 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3. 原告孙某某提出的上述要求过高,无法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1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1共同生活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状况和经济帮助作出合理安排后,发给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共同承担人数达,方应承担,否则不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1离婚时,应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被告顾某1应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1承担本案原告孙某某因与被告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人民币50万元,如被告未履行此判决,原告孙某某有权向被告顾某1追偿;

本案争议解决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1应当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被告顾某1应共同承担;

如被告顾某1有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原告孙某某有权向被告顾某1追偿。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上。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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