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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于洪法院法官名单(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44:59 浏览量:71

1. 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6. 本案...

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被告苏某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北陵大街21号,工作单位为沈阳市某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23号,工作单位为沈阳市某公司。

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苏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苏某某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陈某某多次向被告苏某某主张权利,但被告苏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协议。

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即将被告的个人财产转移至原告陈某某的账户。

二、被告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即抚养被告子女,并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某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苏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苏某某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陈某某多次向被告苏某某主张权利,但被告苏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的过错程度、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履行地点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被告苏某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苏某某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导致其本人及子女遭受的损失,也应由被告苏某某承担。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即将被告的个人财产转移至原告陈某某的账户。

被告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即抚养被告子女,并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苏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苏某某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陈某某多次向被告苏某某主张权利,但被告苏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的过错程度、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履行地点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被告苏某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苏某某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导致其本人及子女遭受的损失,也应由被告苏某某承担。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即将被告的个人财产转移至原告陈某某的账户。

二、被告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即抚养被告子女,并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三、如被告苏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苏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苏某某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陈某某多次向被告苏某某主张权利,但被告苏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的过错程度、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履行地点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被告苏某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苏某某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导致其本人及子女遭受的损失,也应由被告苏某某承担。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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