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汪小菲给大s抚养费多少钱202[案情] 20年12月13日,被告与汪某芳登记结婚。 197年1月21日,汪某2、冯某1在文书上签名,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注明了年、月、日。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
汪小菲给大s抚养费多少钱202[案情]
20年12月13日,被告与汪某芳登记结婚。
197年1月21日,汪某2、冯某1在文书上签名,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注明了年、月、日。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
2018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
现原告又被裁定准许离婚。
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汪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生子汪某2于2017年1月13日出生。
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起诉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而无法联系。
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
2、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位于椰林县,登记在何某村名下。
3、(201)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三人对2015年12月16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
4、《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1份、《房地产权证》2份、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全部是由被告支付的。
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1份、《入户申请表》1份、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
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房屋是被告所有的,原告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
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5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致使相处不睦。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便于孩子抚养照顾,原告及家人不得虐待或歧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彼此关爱、互相宽容、互相理解、增进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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