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结果 2. 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 3. 驳回原告尹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诉状原告: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X,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X号,联系...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诉状原告: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X,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X号,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儿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崔庙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3。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6年起诉至本院,诉求与被告离婚,因规避法律和损害对方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婚生男孩儿尹某2、尹含萌由原告尹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尹某1房屋折价款;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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