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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离婚案件,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离婚诉讼时效的认定。
离婚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对方在时效期间内没有提出离婚诉讼,那么该当事人就丧失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那么,离婚诉讼时效的怎么认定为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离婚诉讼的时效为1年。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故意拖延、拒绝诉讼或者时效期间计算方法错误,使得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开始计算。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拖延、拒绝诉讼或者计算方法错误,那么该当事人就丧失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时效也开始计算。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离婚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或者丧失诉讼能力,那么法院就应当在1年内中止离婚诉讼,直到该当事人恢复诉讼能力或者确定下落不明。
因此,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或者丧失诉讼能力,那么法院应当在1年内中止离婚诉讼,直到该当事人恢复诉讼能力或者确定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时效的认定主要基于当事人一方故意拖延、拒绝诉讼或者丧失诉讼能力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故意拖延、拒绝诉讼或者丧失诉讼能力,那么该当事人就丧失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时效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丧失诉讼能力,那么法院应当在1年内中止离婚诉讼,直到该当事人恢复诉讼能力或者确定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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