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73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3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的基本法律之一。 该法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离婚; (二)抚养权纠纷; (三)继承纠纷; (四)财产分割纠纷; (五)军人对军人的诉讼; (...
民事诉讼法173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3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的基本法律之一。
该法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离婚;
(二)抚养权纠纷;
(三)继承纠纷;
(四)财产分割纠纷;
(五)军人对军人的诉讼;
(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事项的诉讼;
(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的变更或者解除;
(八)与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损害纠纷有关的诉讼;
(九)与招标、拍卖、采购等合同纠纷有关的诉讼;
(十)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诉讼;
(十一)与劳动合同纠纷有关的诉讼;
(十二)与医疗事故纠纷有关的诉讼;
(十三)与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的诉讼;
(十四)与金融纠纷有关的诉讼;
(十五)与房地产纠纷有关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提出后,应当综合审查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申请复议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如果管辖权异议被裁定异议成立,则案件将被转至指定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并且该人民法院将进行审理。
如果管辖权异议被裁定异议不成立,则案件将直接在指定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