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裁判结果 2. 被告李某甲、胡某对坐落于北辰区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确认。 3. 被告李某甲、胡某对位于东辰区房屋的权属未进行确认。 4. 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荥阳市孩子抚养费多少沐阳市孩子抚养费多少[案情]:河北打工夫妻,...
荥阳市孩子抚养费多少沐阳市孩子抚养费多少[案情]:河北打工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长子胡某2,次子胡某1,三子胡某3。
长子胡某2于191年8月19日去世,次子胡某2,长女胡某1。
胡某2于203年9月29日去世,胡某2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胡某2与李某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共同居住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室房屋(房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该房屋登记在胡某2名下。
201年1月15日,李某与胡某办理公证,约定:将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丰字第×号)归李某甲所有(注:注:指定是李某甲个人所有的财产)归李某甲个人所有,因李某甲与胡某、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曾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甲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主张权利,但李某甲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行为,且未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故对其该点不作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胡某甲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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