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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裁判文书网(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4:13:14 浏览量:65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范某,男,1949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女,1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杨辉,女,1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范某,男,1949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女,1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杨辉,女,1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香,女,1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代理人:杨斌,北京市安华区人民法院。

被告:杨某,女,1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塔,北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与被告杨某5、杨某6、杨某7、杨某8、第三人杨某8、杨某9、杨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被告杨某5、杨某6,第三人杨某7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6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父亲遗产份额,被告补偿原告分割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杨某1系亲兄弟关系,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为法定继承人。

父亲杨干母亲陈月军于2017年12月去世,母亲陈月军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仍坚持继承母亲陈月明遗产,但在继承父亲杨某4遗产时,其母亲陈月明、父亲杨某6均已去世,母亲陈月明、父亲范淑英在世时,留有位于崇仁县巴山镇螺丝巷7号的房屋,该房屋属于杨某2、杨某3、杨某1共有,在三人年幼时未满18周岁,母亲杨某2因疾病去世,其也未留有遗嘱,故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应当由长子范某1继承。

次子范某2、三子范某3、长女范淑珍、次女范某2、三女范某1、四女范淑芳、五女范某2、六女范淑芳、五女范某3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均分割属于她的份额。

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范某6、范某7、范某8、范某9、宁某1、宁某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拆迁房款的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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