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情形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2.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哪些情形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公证遗嘱在程序上相较于其它遗嘱更加严格,且有专门的机构为遗嘱人保存遗嘱。
当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其他形式遗嘱的真实性需要法院通过相关辅助证据予以确认,而公证遗嘱本身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一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他人代笔书写;
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
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因其他原因确需撤销或变更遗嘱时,才须由遗嘱人生前书写、变更或撤销遗嘱。
同时,在数份遗嘱中只能处分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而不能处分未处分的遗产;遗嘱应处分的财产,如果处分了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就等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该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的生效时间,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有明确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意见》第56条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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