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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起诉刘某离婚在诉讼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7:07:33 浏览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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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鄂08民终字第2号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乙、刘某甲均系夫妻关系。

原告陈某甲、刘某甲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乙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乙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乙承担。

被告刘某甲辩称:1.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2.由被告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乙、刘某乙承担共同借款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乙、张某甲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期二年,约定半年;2018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期一年,实际年利率36%。

被告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承诺于2019年8月31日还清剩余贷款本金。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同意归还。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原告处借款。

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庭,公开审理,当庭宣判。

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本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没有借给原告。

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告于20年12月5日开始偿还债务。

原告的起诉时,未提供过任何书面的证据。

被告以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

借款时,原告向法庭陈述“借条要写明借款人,我欠我多少钱,与你单位什么关系,借了多少钱,还要约定什么时候还款”,导致被告以借条不还、以借条不还或逾期还款等理由拒绝履行原告的全部义务。

事实上,被告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几个月。

其次,被告要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也不承认。

现在原告经常采用电话或短信、微信等方式催讨借款。

,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还,原告可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尚未掌握的追讨借款的信息,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诉讼文书,或者通过向法院提供的信息,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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