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房产他项权证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2.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原则 办理房产他项权证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房产证上有他人的名字,但只要是共同财产,那么产权人是二人的,他项权证就是其中一人。 房产证上只有他人的名字,但只要有约定的,在房屋买...
房产证上有他人的名字,但只要是共同财产,那么产权人是二人的,他项权证就是其中一人。
房产证上只有他人的名字,但只要有约定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写明就行,房产证上没有他人的名字,此时该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只有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在房屋的买卖中无权单独处分。
关于该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的问题,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同时也无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对该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由于这类房屋是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财产关系,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如何处理,成为将来诉讼的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两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法官的眼里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但是,当房屋产权归谁时,对于另一方来说,可以随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不必要担心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异双方对共有房产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对不宜分割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得适当遗产的,可先就遗产处理后分割做出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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