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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初(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4:55:40 浏览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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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元江县江县元江县红石塘塘塘市场价值5350元,以上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原告申请证人黄某1、张某出庭作证,证人黄某2、张某的证言均证实,属于视听资料,原告起诉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无法进行鉴定,故对该证人证言部分不予采信,依法应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2由原告黄某1抚养,被告黄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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