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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曲某、崔某因与被上诉人狄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崔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项中的继承人不止被继承人外祖父母,还包括了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实上,在194年2月1日之前,被继承人的母亲(即被继承人的父亲)于196年8月10日去世,被继承人于196年8月17日去世,被继承人于196年8月2日去世。
被继承人生前于2014年10月6日立有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陈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南里某号楼某门某号的房屋归我和我夫妻李某2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
我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在世的时候,有权处分其财产,以继承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的分配。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遗产继承不会因时间而自动放弃,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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