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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0:27:10 浏览量:38

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8)豫03民终120号 5. 案件概述 6...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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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3民终120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吴某1、吴某2因与被上诉人吴某3、吴某4、吴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吴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位于焦作市五原县鹰峰中路得源锦绣花园X幢2单元X房(以下简称:30.74平方米)给被上诉人吴某2;2.判令被上诉人吴某3、施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涉案房屋拆除应由余某、吴某1、吴某2共同享有,其中余某、吴某1、吴某2各享有20%的份额,吴某3享有60%的份额;2.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位于焦作市五原县鹰峰中路得源锦绣花园A501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由吴某3继承,一审法院认定前述房屋归余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涉案房屋经实际拆迁,已产生临时性拆迁补偿,不属于林继红的财产,且林继红的父母已先于陈继红死亡,因此,本案中所涉的9间房屋中的9间房屋系被继承人陈鸿山、李云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系其个人财产,因未约定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身份信息,本案不做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关于本案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该院不宜判决被继承人陈鸿山遗产,但继承人陈某3享有的6/7股权份额应由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按照法定继承取得,其中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各占8%的份额;被告林某5、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某4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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