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编号:苍山法院民一庭字[2018]号...
[判决书编号:苍山法院民一庭字[2018]号]
本案由被告吴某提出离婚请求,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1日结婚,2018年5月2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提出了离婚请求。
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确有必要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应在三个月内受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
本案中,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同意离婚,并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故本案由被告吴某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总额,应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确定。
本案中,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离婚时,被告吴某之子由被告吴某抚养,原告王某之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吴某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王某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提供房产一处,并承诺在离婚时将该房产归被告吴某所有,但被告吴某未能履行其承诺,现该房产已由原告王某居住使用,被告吴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吴某住所地为苍山县,故本案由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与原告王某离婚。
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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