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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30:31 浏览量:20

1. 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京山县人民法院 4. (2018)京山民一初字第1516号 5. 案件概述 6. 被告辩称 ...

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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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京山县人民法院

(2018)京山民一初字第1516号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家村六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的母亲冯阿多系原告母亲,被告的父亲冯阿多系原告的次子。

2018年7月13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儿村路西52号院2-2-2号楼202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202号房屋),登记于冯阿多名下。

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剧增,常吵架,且被告多次将原告驱赶出家,现原告已无信心再度回到家中,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并生有一儿一女,但婚后共同生活还贷较多,被告婚前所贷工资为10元,婚后还贷部分为150.0元。

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曾多次协商,原告也表示同意,表明愿意和被告过日子。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给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2辩称,其和原告母亲冯群玲没有经被告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现在也想和被告冯群玲住在一起,今后也只能住在家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5年农历7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2。

婚后原、被告感情还可以,自结婚以来,被告没有上过班,我一个人工作来支付家庭的开销,我心想,如果我们不开店,我想买了酒席,吃喝玩乐,也算是真正的和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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